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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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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滞纳金超过本金有哪些含义?

  税收滞纳金与滞纳金的比例、天数息息相关,滞纳金的比例越高,滞纳的天数越多,缴纳的金额也越大,而且还会有超过本金的趋势。那么,税收滞纳金超过本金有哪些含义?下文是关于税收滞纳金超过本金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①这条规定共有两款,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滞纳金的产生条件,即必有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行为以及必有行政相对人逾期不给付。其中的第二款便是“封顶”条款,即行政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其金钱给付行政义务的数额。

  ②这条规定对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最高金额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里需要认识到,此条款所说的是“加处罚款”,其不同于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处以罚款。“加处罚款”是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的再处罚,基数是罚款额。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①这里的“滞纳金”与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所说的“滞纳金”内涵是不一致的。税法有关滞纳金的规定在一些情形下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法中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比如未按期申报加收的滞纳金,就是纳税人对占用国家税款造成国家损失作出的补偿。

  ②这种情况下,税收滞纳金的性质不是执行罚,而是税款孳息。如果税务机关作出查补税款等处理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相关税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为督促其尽快履行缴纳义务,在原先查补税款和滞纳金的基础上再加收滞纳金,才是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内涵,也才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有关加处滞纳金上限的规定。

  三、“封顶”条款作为一般性规定普遍适用于各种带有行政意义的滞纳金。只有在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对不缴罚款或滞纳金行为进行再处罚时,才适用行政强制法有关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上限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处以罚款或滞纳金,应适用税收征管法规定。

  四、在行政强制法中,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意在对行政相对人科以滞纳金来敦促行政相对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金钱给付行政义务。同时,行政强制法对滞纳金的程序性规定较为完善,包括逾期催告程序、计算方法、决定形式、送达程序、中止、终结以及“封顶”。这些程序设置大多为了限制行政机关恣意执法,充分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以及程序性权益。反观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除了规定有适用滞纳金的情形、计算期限等规定,其他程序性的规定大多流于立法空白,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十分不充分。从站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应当允许行政强制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适用于税收滞纳金,来弥补税收滞纳金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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