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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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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投资税收政策

  随着土地、房产价值的不断升值,以不动产作为资本投资参股的越来越多,不动产投资税收问题也相应的受到人们的关注。那么不动产与普通资金投资参股在税收政策上有没有不同。以不动产投资参股需要缴纳哪些税呢?我们看一下不动产投资税收政策是怎样过的。

  不动产投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所进行的不动产投资,在转让时所书立的转让书据,按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法纳税。由签订“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但是契税是由被投资方缴纳的。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以上税款均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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