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律师文集

究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等于犯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纳税人最常用的一种发票类型。它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中确认在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中所产生的流转税。然而,在实际使用中,一些企业或个人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获取不当利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了我国税法相关规定,是被禁止的行为。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就一定构成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必会一定被定罪。
   虚开是指纳税主体虚设经济业务,逃避税收监管,以此获得违法所得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被定罪,主要取决于虚开的动机和程度。如果主观上是恶意虚开,虚开金额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则可能会构成犯罪。如果是轻微的、善意的虚开,可能只会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理。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 ”“六保 ”的意见 》中规定,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理。也就是说,如能够举证证明并无恶意虚开的动机,不具有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定罪处罚的。
所以说,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关键在于相关证据。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远严于行政违法案件的证明标准。
   综上所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非法的,但是是否能够被定罪取决于虚开的动机、程度以及相关证据等多种因素。当然,为了避免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受到处罚,企业和个人应该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唯有守法经营,才能行稳致远。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