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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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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印章被"私刻",公司为何还要付款?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这个章是别人私刻的,合同不是我签的,凭什么让我公司付钱?"在建设工程和买卖合同纠纷中,这是被告公司最常见的抗辩。但下面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说明:印章是真是假,往往不是决定输赢的关键。真正决定胜负的,是"对方有没有理由相信这个人能代表公司"。

【基本案情】

案例一:旷某与甲建筑公司(涉案工程总承包人)的"藤县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加盖了甲公司项目部字样的印章,项目负责人李四在落款处签字确认;此后又出具两张加盖项目部印章、李四签字的《欠条》。甲公司抗辩称,该印章系李四私刻,其未授权李四签约,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经查,案涉工程由甲公司总承包后劳务分包给另一家公司,该公司自认李四为项目经理,负责案涉项目;旷某进场时,工地挂有甲公司项目部招牌。

案例二:乙混凝土公司与丙建设集团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丙公司项目部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加盖了双方印章。供货过程中,现场负责人王五在对账欠款单上签字确认。丙公司抗辩印章系王五私刻、已就私刻印章刑事立案,主张不承担付款责任。而乙公司已就部分货款向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丙公司已进行抵扣。

【法院判决】

案例一:二审法院认为,表见代理有两个核心构成要件:一是客观要件,即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表象;二是主观要件,即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李四虽未获授权,但其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持有项目部印章,外观上具有甲公司授权的形式要素;旷某从李四处承接工程时,工地挂有甲公司项目部招牌,其已尽到合同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有理由相信李四有代理权。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印章系私刻,其对印章管理和规范方面的疏忽本身也是认定表见代理的考量因素。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一审法院认为,丙公司承揽项目,现场负责人代表其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向项目所在地供货并向其开具发票,其亦已抵扣进项税,综合合同审核、发票抵扣及实际履行等情况,该人员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无论合同所盖印章是否系私刻,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合同项下的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应由丙公司承担。故对印章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对"已刑事立案"的抗辩亦不予采纳。

【律师分析】

一、什么是表见代理?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通俗地讲,即使签约人实际上没有权限,只要"看起来有权""对方有理由相信",公司仍要担责。

二、法院认的"外观表象"有哪些?

从两案可以归纳出几项关键事实:项目工地招牌、项目负责人身份、项目部印章、公司对合同的实际履行(收货、对账、开票、抵扣)。其中"发票已抵扣"的证据力很强——公司接受了发票并用于抵税,意味着其实际受益于该合同,很难再否认合同的效力。

三、"印章是假的"为什么不能免责?

第一,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印章系私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两案中,公司均未能证明私刻事实;即便存在私刻,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第二,印章管理不当本身构成公司的过失。公司允许以项目部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却又对印章疏于管理,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刑事立案不阻却民事责任的审理。私刻印章可能涉嫌犯罪,但这属于公司与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公司对善意相对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另行向责任人追偿。

四、给企业的三点提示

第一,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明确用印审批流程,项目结束后及时收回或销毁印章。

第二,对项目负责人的对外签约权限作出书面限制,并以适当方式通知主要交易相对方。

第三,一旦发现有人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应及时向相对方发出书面异议并留存送达证据。仅在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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