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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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生意场上,收了钱却没履约,到底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这是让很多人都紧张的问题。下面这起案件里,被告人收了五名购房人的钱,房子却始终没交付。他坚称这只是合同纠纷,二审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基本案情】
张三因旧房拆迁获得一套安置房及40平方米车库。该安置房采取自筹资金、集中统建方式建设,需从旧房拆迁补偿款和货币安置补偿款中暂扣10万元作为建房资金,其余房款待交房时付清。
2018年12月至2023年5月,张三隐瞒该安置房与其前妻共有、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先后与樊某、黄某、曹某、陈某、李某五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车库(门面)买卖合同》,收取购房定金、购房款共计59.77万元。其中仅7万元交至建房委员会,其余款项被其使用殆尽;因未交清建房款,安置房至今未交付、未办理权属登记。
另查明,张三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安置房与其前妻共有、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骗取五人购房款、定金共计59.7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另有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张三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针对其"没有采取欺骗手段、没有非法占有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张三刻意隐瞒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同一时间段"一房五卖",除上交建房委员会7万元外,其余52.77万元被挥霍一空,导致安置房至今未交付、未办理权属手续;结合其曾因诈骗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被限制高消费、无职业又无固定收入等情况,其欺骗手段和非法占有目的十分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一、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界限在哪里?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定最高刑可至无期徒刑。与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相比,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主观要件,但司法实践通常通过客观事实来推定:有没有履约能力、有没有真实履约行为、取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是否隐匿逃匿、有无同类前科等。本案中,"一房五卖"、房屋已被查封、款项被挥霍、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有诈骗前科,这些事实共同指向非法占有目的。
二、为什么"一房多卖"容易被认定为犯罪?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唯一的。同一套房子卖给五个买受人,必然有四人拿不到房。如果出卖人隐瞒了权利瑕疵(共有、查封),收取款项后又没有用于履约(如交清建房款),而是用于个人消费,就很难解释为单纯的民事违约。
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一房二卖"都构成犯罪。如果出卖人确实有履约意愿和能力,只是因为价格波动等原因选择向出价更高者履行,对另一买方承担违约责任,通常属于民事纠纷。
三、给购房人和卖房人的提示
对购房人而言:签约前务必核查房屋权属状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是否存在查封、抵押、共有;交易过程中保留付款凭证、沟通记录,一旦发现异常及时主张权利、及时报案。
对卖房人而言: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避免"以假充真"的表述和材料。即便只是民事纠纷,如果对方提出刑事控告,一份造假的担保文件、一份不实的履约方案,都可能成为认定"欺骗手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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