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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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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出口退税:为什么有人判十五年罚两亿,有人只判缓刑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

出口退税领域有一句行话叫“买单配票”:买别人的出口报关单,配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把票、款、货做平。听起来像物流术语,实际是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标准模板。有的企业靠它“增收”过亿,有的财务人员只按老板吩咐走了几笔账,最终站上被告席,刑期却从十五年跨到缓刑。

【基本案情】

甲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三,其安排亲属李四担任法定代表人,后又安排王五接管日常经营,通过控制的多家境内外公司构建虚假出口链条。

在货物端,张三分三步“借货”:让供应商乙公司虚开大蒜、棕榈油等农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把品质不合格的油炸蒜酥当“道具”出口应付查验;借用丙公司销往中国香港的大枣、丁公司的石斛报关。资金端,境外公司将美元汇入指定外贸服务公司,换成人民币后回流甲公司账户;单据端,安排员工伪造装箱单、形式发票、购销合同。经审计,甲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款1701万余元。

另一件案子中,被告人赵六在无真实出口业务的情况下,以“买单配票”方式购买他人出口报关单信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出口事实申报退税,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判决】

甲公司案一审认定张三、王五等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甲公司被判处罚金1700万元;张三、王五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分处罚金1700万元、570万元;其余仅负责经办、走账、开票的人员被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大多适用缓刑。

王五上诉后,二审作了两处关键调整:一是重新查明其任职期间参与骗取的退税额为468万余元;二是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虽系累犯、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仍应减轻处罚,最终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赵六案则体现从严一面:法院认定其属于典型的“买单配票”型骗取出口退税,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亿元。

【法税律师分析】

一、同一罪名,为什么刑期相差十倍

把上述判决排在一起,同一罪名下出现了十五年、十二年、七年、二年四档刑期。差别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在犯罪链条中的位置、参与骗税的数额、有无累犯等从重处罚情节。张三掌控资金、决定货品、安排人员,是贯穿每个环节的决策者;王五虽亦身处管理层,但二审确认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只负责开票、走账、报关的员工同样被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赵六以骗税为业,属从严打击对象。

二、“假报出口”与数额标准

法释〔2024〕4号第七条列举了八类“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与出口企业高度相关的有:使用虚开或非法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签订虚假销售合同或以非法手段取得报关单、运输单据虚构出口事实。

通俗地说,“买单”是冒用别人的出口业务,“配票”是配上虚开的发票把进项做出来;这两种行为本身已分别触犯税法甚至刑法(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旦组合用于申报退税并实际取得退税款,就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的完整犯罪链条。

数额标准见第八条: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五十万元、五百万元以上的,分别对应"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案1701万余元落入最高档,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还包括: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五年内因骗取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罪名竞合时怎么办

实务中常有辩护方主张改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司法实践中,有法院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之一,行为人将虚开的发票用于申报出口并办理退税时,同时触犯两个罪名,二者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处。可见,企业不能指望通过变更罪名降低刑期,真正影响结果的是参与程度、数额认定和从宽情节。

四、财务人员最该记住的三个自保动作

第一,“三流合一”必须可查:报关单、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汇凭证对应的必须是同一批真实货物,借用他人货物出口、配别人的报关单,在稽查中极易被识破。

第二,对异常付款指令保持警惕:“把货款先打给某公司、再转回老板亲属账户”通常是资金回流的信号,执行此类指令并留下签字、审批记录,极易被认定为积极参与。

第三,案发后依法主张从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构成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可争取从宽。第八条第三款第(三)项把"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列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反过来看,在提起公诉前退缴、追回被骗税款,可以避免该项加重情节的成立,是争取不被加重处罚的关键时点。

【结语】

出口退税是国家给真实外贸企业的政策红利,不是可以“设计”出来的利润来源。当退税单背后的货物从来不存在,退回来的每一分钱日后都会以另一种方式被追缴。对老板而言,这是实实在在的刑事风险;对财务人员而言,这是不可逾越的职业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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