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长沙税务律师网 >律师文集

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正之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号君都云程酒店2101-2106

律师文集

公司与投资人对赌:赢了皆大欢喜,输了谁来买单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投资人给公司注入几千万,约定业绩不达标就要按约定溢价回购股权。几年后业绩确实没达标,投资人拿着协议找上门:按约定,公司要按年化10%的收益率回购我全部股权。

公司法定代表人却犯难:公司账上没钱,就算有钱,拿什么理由把钱还给股东?这不就是"抽回出资"吗?

这个矛盾,是"对赌协议"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一、对赌协议的效力:有效,但不一定能履行

"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为应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而设计的安排。《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明确: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在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情况下,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者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对赌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效力没问题。但投资人主张实际履行时,法院必须审查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二、关键规则:目标公司回购,必须先完成减资

九民纪要第5条给出的处理规则非常明确: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应当依据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和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没有利润或者虽有利润但不足以补偿投资方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或者部分支持;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投资方还可以另行起诉。

也就是说:

· 让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购 → 一般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

· 让目标公司回购 → 先过"减资"这道关;

· 让目标公司作现金补偿 → 先看公司有没有利润。

三、为什么法院要卡这个门槛

因为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实质是把钱还给股东,等于减少公司责任财产。如果不管公司死活就允许回购,受损的是公司债权人。

所以法院的逻辑是:要回购可以,先把债权人的账结清——走减资程序,通知债权人、公告、清偿或担保。

四、签约时应当谈清楚的四件事

1. 回购义务主体是谁。尽量设计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 目标公司"双层结构,公司层面履行不能时,仍有股东兜底。

2. 减资程序的配合义务。在协议中明确:触发回购时,各方应当配合完成减资所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和登记手续,并约定不配合的违约责任。

3. 业绩补偿的计算基础。明确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避免对利润口径各执一词。

4. 破产、清算情形的安排。约定目标公司进入破产时的处理方式,降低落地时的争议。

五、给企业方的提醒

对赌不是"稳赚不赔"的借款。作为融资方股东,签字前要想清楚:业绩目标是否现实,回购触发后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把回购义务签成"公司义务"看似安全,但真的履行时,公司往往已经没钱,最后仍要落到股东个人身上。

对赌协议是资本市场的常用工具,但它的"兑现"依赖两个条件:公司有钱、程序合法。少了任何一个,纸面上的条款都可能变成一纸空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230号君都云程酒店2101-2106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