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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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施行后,被很多人称作“小股东的退出通道”: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条款本身是给力的。但把近两年的裁判文书放在一起看,结论很扎心:拿着这一条去起诉的中小股东,绝大多数以败诉收场。有人告错了对象,有人证据够不着标准,还有人官司打完,光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就搭进去二十多万元。
这一篇不歌颂条款,只复盘这些案子是怎么输的,以及极少数胜诉的案子究竟赢在哪里。
第一败:被告席上坐错了人
张三是一家机械公司的股东。他认为公司另外两名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把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收购自己的股权,还申请法院调取账目和银行流水做司法鉴定。
二审法院先纠正了方向:第八十九条写的是“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要求其他股东个人和法定代表人来收购,没有法律依据。接着看证据:他提交的材料既证明不了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也证明不了公司或他本人的利益受损;因为拿不出公司资产负债的全面情况,连案涉股权的“合理价格”都无法确认;至于调取账目做鉴定的申请,法院认为与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和必要性,不予准许。
一个案子,三处落空:对象错、证据虚、价格悬。
第二败:证据达不到“高度可能性”
另一起案件里,杨某要求公司以10万元——他当年的实际出资额——收购其股权。法院把标准讲得非常直白:为避免股东滥用回购请求权,必须审慎审查,主张回购的股东应当把“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这一事实,证明至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程度。
杨某的短板恰恰在这里:既证不了滥用行为,也证不了损害后果,更证不了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他主张分红权、财务监管权受侵害,法院回应:分红需要满足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有载明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等条件,这些他都没证明;知情权纠纷已经在另案调解解决,不能再翻出来当“滥用”使用;财务监管权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不归这条管。最后连价格也卡住了——不能简单地以实际出资额作为收购依据。
所谓“高度可能性”,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法官结合证据和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才认定该事实存在。翻译成大白话:不是“我有理由怀疑”,而是要让法官在内心确信“这事八九不离十”。“我感觉被压制”这类陈述,在法庭上一文不值。
第三败:三条路一起走,条条不通,还倒贴二十多万
上海一位持股20%的股东把能想到的理由全部用上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对外转让了主要财产;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法院逐条审查:公司没有就利润分配形成过决议,谈不上投反对票;所谓“转让主要财产”,实为餐饮门店租期届满被出租人清退、设备折旧未带走,是经营风险而非法定情形;指控控股股东的各项行为又缺乏证据。
全部落空的代价写在判决书末尾:案件受理费46800元、司法鉴定费232647元,均由原告负担。二十七万多元,比很多小股东的全部出资还多。
他们为什么赢了
某市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提供了胜诉样本。这家农业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92%,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执行董事,但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银行公账全都说不清去向;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从不召开股东会;股东多次要求注销公司或转让股份,他口头上答应、行动上拖延。
法院的认定值得细品:控股股东是以消极的形式滥用股东权利——怠于行使股东职责、怠于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导致公司失控。也就是说,“滥用”不只是主动作恶,长期不作为同样算。法院判决公司回购股权,并要求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注销。
对照前三起败诉案件,这起胜诉案的关键在于:控股股东的身份清清楚楚(92%),“不作为”的事实有公章、证照、公账失控等客观状态支撑,而不是停在主观感受层面。
三点提醒
第一,对象只能列公司。想追究控股股东个人的赔偿责任,走的是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损害赔偿之诉,或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股东代表诉讼,与回购是两条不同的路,混在一起告,往往一起输。
第二,起诉前先自问四个问题:控股股东是谁(看工商登记和表决权结构)?滥用行为有哪些书面证据?损害有多大、怎么量化?价格依据什么评估?四个问题答不上来,先别急着交受理费。
第三,胜诉的少数派赢在“事实能落地”:控制比例、证照失控、拖延开会的往来记录,都是可以摆在法庭上的东西。这条退出通道确实是法定权利,但它是把手术刀——只有握得稳的人才能用,乱挥先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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