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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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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解散公司?先搞清“公司僵局”和“公司亏损”是两回事

作者:长沙税务律师网 詹卫军律师团队

两个股东各占一半,见面就吵,决议永远通不过——公司还能起诉解散吗?

公司连年亏损,业务早就停了,唯一的股东想清理掉——法院会支持解散吗?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恰好相反。实践中大量股东把“公司亏损”“股东之间不和”当成解散公司的理由,起诉后被驳回。原因在于,司法解散有严格的法定条件,而“亏损”从来不是理由。

一、法定条件只有三个,缺一不可

《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进一步列举了可以受理的情形,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股东表决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以及“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这条司法解释同时明确了一点非常重要的内容: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条衔接提示: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于2008年,2020年修正时援引的仍是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已将解散公司条款调整为第二百三十一条,内容未作实质改动。检索时应注意新旧条文号的对应关系,避免援引错误。

也就是说:亏损,不是解散公司的理由。

法院的核心判断标准是“管理层面的严重内部障碍”,通俗说就是股东会机制失灵、公司自治机制瘫痪,而不是“经营上的困难”。

二、判解散的三个案例:共同点都是“治理瘫痪”

重庆永川区法院(2024)渝0118民初13699号。

某农业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各持股百分之五十,一名任法定代表人、一名任监事。公司自成立后从未按章程规定召开过股东会,双方对经营理念存在重大分歧,长期无法就重大经营事项达成一致。公司经营至2020年后停业,名下无资产、无办公及经营场所,自2021年度后再未提交年度报告,2023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法院判决解散。裁判逻辑是:两名股东各持百分之五十,股东会机制已严重失灵,无法通过表决机制对经营管理或解散作出有效决议,公司已陷入僵局,达到公司法意义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法定情形。

海南高院(2023)琼民终653号。

美丰公司自成立起业务未达预期、财务亏损,股东几次变更经营状况仍未改善。自2021年3月新股东入股后,连续两年以上未召开股东会,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股东之间无法协商处理公司事务,调解也未成功。法院维持一审解散判决。

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法院(2024)新0109民初2238号。

公司自2019年成立起未实际经营、未召开过股东会,年度报告显示从业人员1人、社保参保0人,2020年至2023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均为0元,注册地已被他人经营火锅店。原告发函申请召开股东会,邮件被退回。法院判决解散。

三、驳回的两个案例:共同点都是“治理没坏,只是经营不好”

浙江宁波海曙区法院(2024)浙0203民初14518号。

原告持股百分之八十五,是实际控制经营的股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另一名持股百分之十五的股东已去世。原告称无法转让股权、公司亏损,要求解散。

法院驳回。理由有三条,每一条都值得细读:

第一,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股东僵局。 公司由原告实际控制经营,另一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不存在“股东僵局导致经营困难”的情形。

第二,“公司亏损不等同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第三,原告持股85%,按章程完全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且其表决权可以就解散事项形成有效决议。 另一股东去世后股权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章程并未排除继承。因此不存在“无法召开股东会”或“不能作出有效决议”的情形。

这个案子的启示很锋利:持股85%的股东抱怨“公司陷入僵局”,在法律上几乎不可能成立,因为僵局的前提是你自己也动不了。

吉林省白城地区中院(2025)吉08民终776号。

法院查明,公司自成立至起诉前均能按时召开股东会,所有股东会议程序及决议均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工资及社保正常缴纳。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观点是:“公司解散的标准为公司在决策、管理层面上的困难导致自治机制失灵,主要指股东会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而不包括一般的经营性亏损或其他困难。”

四、给股东的实操建议

第一,先自查“两个百分之五十”或“表决权无法达到法定比例”的结构。 僵局最容易出现在股权对等、或者章程约定了过高表决门槛的结构中。

第二,诉讼前一定要先走完“其他途径”。 法律要求“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建议留存: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书面函件及邮寄凭证、通知召开股东会的记录、股权转让协商或调解的记录。在宁波海曙区法院驳回一案中,原告恰恰缺少这些前置动作——其开庭前从未提议召开股东会就公司是否解散进行决议。

第三,别把“亏损”写进起诉状的核心事实。 写进去,等于自己承认不符合法定条件。

第四,注意诉讼程序安排。 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起诉的,法院会告知其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坚持不变更的,法院会驳回对该股东的起诉。其他股东可以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解散诉讼中一并申请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可在判决解散后依法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清算。法院审理解散诉讼注重调解,通过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应予支持;建议提前准备清算方案和调解预案。

特别提示: 如果真正想要的是“退出”而不是“毁灭”,解散公司未必是最优解。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为受压制股东提供了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路径。先判断自己要的是“退出去”还是“散掉它”,再选择诉讼请求,能省下大量时间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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