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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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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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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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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管理方式

  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有三种: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聘用管理。采用后两种模式的,投资人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注意: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受托人和被聘用人的义务

  ( 1 )积极义务

  受托人与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实、勤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企业事务。

  ( 2 )消极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0 条明确规定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财产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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