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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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管理方式
独资企业的管理模式有三种:直接管理、委托管理和聘用管理。采用后两种模式的,投资人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授权范围。注意: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受托人和被聘用人的义务
( 1 )积极义务
受托人与被聘用人应当履行诚实、勤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管理企业事务。
( 2 )消极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0 条明确规定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
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③挪用企业财产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④擅自将企业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⑦未经投资人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⑨泄露本企业商业秘密;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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