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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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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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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

税务行政赔偿相关知识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与税务行政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

  1、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侵权行为主体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第一,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该执行的职务行为违法。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在执行公务巾,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损害事实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是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税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但又进行了及时纠正,并没有给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失,即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则不予赔偿。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国家税务行政的另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造成的,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存在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前提,缺乏任何一个要件,则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2、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1)应予赔偿的情形

  第一,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处罚依据、种类、幅度和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凡是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改变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程序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的。税务机关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条件、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其他公民、法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的期限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则税务机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根据《征管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之内。如果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违法扣押了纳税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并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仟。

  第四,税务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从而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应当作为的事项有: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审批—般纳税人;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减免税或出口退税等。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在手续和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办理,有意拖延时间从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害,则税务机关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不予赔偿的情形

  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征税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类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税务人员与他人签订民事合同的行为等。

  第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国家行为、立法行为、军事行为、不可抗力等,给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属法律规定免除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第一,请求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二,必须有明确的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包括:做出违法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做出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四,赔偿请求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

  (2)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第一,单独提出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

  第三,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第一,进行初步审查

  一是申请是否符合税务行政赔偿要件。二是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三是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是税务机关造成的。四是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五是是否超过申请赔偿的期限。六是申请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第二,如果经审理发现以下情况,则另行处理。一是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二是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三是行使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越法定期限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2)立案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第二,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享有的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按规定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三,赔偿申请书中主要证据材料不足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赔偿请求人逾期不不正的,视为未提出赔偿申请。

  (3)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作出审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如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应终止赔偿审理,资料归档。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后,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

  (4)赔偿义务机关送达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5、税务行政赔偿诉讼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

  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第二,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原告具有请求资格;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第四、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第五、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六、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七、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3个月内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不成立的,依法判决。

  6、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1)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也就是说,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第一,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是指税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第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税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如税务机关违法罚款、没收财物,违法征收等,都可以适用返还财产。

  第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税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损害前的形式和性能的赔偿方式,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时,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税务行政赔偿的标准

  第一,支付赔偿金

  一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灭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是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三是应当返还的财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是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五是多征税款的,赔偿利息;

  六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二,返还财产

  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第三,恢复原状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

  (3)行政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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