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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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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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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诉讼

税务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

   核心导语:如果在税务的问题上出现了问题,国家的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使了职权侵犯了公民与及法人,那么这个税务的赔偿是怎么样进行执行的呢?主要的类型需要如何把握?下文小编与您一起进行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税务行政赔偿应是指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Υ法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税务机关具体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必要条件:

  (一)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

  所ν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就是指在行使税收征管职权时,实施的一切活动,这里的“时’并非指时间;更不能解释为上班时间行使税收征管职权国家负责,下班时间国家不负责,而是指关联,即在客观上上足以确认为与税收征管职权相关的行为。

   (二) 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国的国家赔偿范Χ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而在行政赔偿中,由于侵权主体和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又有不同的种类,税务行政赔偿就是其中的一种。税务行政赔偿区别于其他行政赔偿的显著特征就在于,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赔偿义务机关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机关或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税务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

   (三)必须是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中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Υ法原则,因而它不同于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民法上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过错原则。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国家赔偿法上的违法原则并不过问行为人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而是以法律、法规作为标准来衡量行为。如果该行为Υ反法律、法规。那就是违法,造成损害的,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反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但却是“歪打正着”,以法律,法规衡量其行为,客观上并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那就不是Υ法,就不能导致国家的赔偿责任。

  (四) 必须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是指损害后果已经发生,之所以强调损害后果已经发生是因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会导致损害的后果,如某县税务局δ查明偷税事实就决定对纳税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所有手续已经办妥但?有去实际执行,或者在δ实际执行前被复议机关复议撤销或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这种情况下就无所ν损害的发生;自然就不产生损害赠偿问题,而只有在损害后果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国家才有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五)必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只有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违法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同纳税人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税务行政赔偿责任才能构成。这个因果关系就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必然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作出的Υ反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而非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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