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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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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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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转让时有哪些限制

  导读:近年来关于法人股引起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法人股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人股的功能

  在股份制试点时期设计国家股和法人股等公有股份,目的是为了逐步推进股份制试点和保持公有经济的控股地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法人股在股份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中,其功能也是非常重要的。

  1、法人股在企业改制和上市时的功能

  我国大多数股份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法人股在企业改制和申请上市时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起法人股是设立公司的基础股份

  (2)集法人股扩宽了公司的筹资渠道

  (3)法人股为公司上市创造了条件

  2、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

  法人股在资本市场运作中的功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公司的投资主体多元化

  (2)有利于公司之间相互持股

  (3)有利于股市的稳定

  (4)有利于资产重组

  二、法人股转让时的限定

  1、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份,如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3、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

  4、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5、除为核减公司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它单位合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

  6、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7、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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