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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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剩余控制权具有普遍性,任何资源,只要它的稀缺性被人们感觉到,人们就会以某种方式确立对它的剩余控制权。那么剩余控制权是什么意思?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剩余控制权是什么意思?
剩余控制权是资产所有者在不违背先前的契约、惯例或法律的前提下可以决定资产所有用途的权利。即对初始契约没有明确规定的或然事件出现时做出相应决策的权利。在完全的契约条件下,所有的权利都能通过契约得到界定,都有主体,故不存在剩余控制权。
现代产权理论把剩余控制权看作产权的本质,它是在契约中事先不能规定的那份控制权的权力。所以,相对于条款列明的或已作规定的特定控制权来说,它们就成了剩余控制权。由于只有所有者才有这种权力,所以它们直接就被用来定义所有权了。
二、剩余控制权的特征
1、普遍性。任何资源,只要它的稀缺性被人们感觉到,人们就会以某种方式确立对它的剩余控制权。而在讨论相关问题时,都是以私有产权作为前提的,所以,在这种假定下,剩余控制权是普遍存在的,任何资产,都有人对它拥有剩余控制权。
2、排它性。任何产权清晰的资产,它的所有权一定具有排他性,这样,剩余控制权才能使所有者以极大的积极性有效地使用资产,将资产交给最能有效使用资产的人。
3、可分割性。承认了剩余控制权的可分割性,那么我们在分析大股东与作为其代理人的经理关系时,股东就将与股东权利相联系的剩余控制权留给自己,而将与经营相联系的余控制权委托给经营者。
4、可让渡性。这是资产和资源从低价值利用向高价值利用转移,是从并非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向最有能力利用它们的人那里转移的保证。如果把商品的市场交易看作是它们产权交易的话,那么所有权的这一属性就成了价格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企业内部协调和励机制形成调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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