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员工在职期间也是可以做其他公司的股东,但是如果是国企员工并且是公务编制的情况下就不允许随意的开公司和担任股东,如果员工是没有编制的情况下是可以设立公司并担任股东的,那么在担任股东时需要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没被执行刑罚的过程中。
一、员工在职期间开公司做股东可以吗?
这个要分情况,国企员工并且是公务编制那就不允许经商。另一种是国企员工没有公务员编制,在法律层面上是允许经商的,但是通常各个公司都会在合同上注明在职期间不允许公司业务范围之外的商业营利性活动。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 股东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具体来说,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 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决策问题行使表决权; (2) 选举公司董事、监事权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权;
(3)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 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5)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和提案权;
(6)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和复制权;
(7) 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8) 公司增资或发行新股的优先认购权;
(9)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10) 特殊情况下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请求权;
(11) 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三、股东的义务
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 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 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公司的法人代表也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的某一个职务,那么法人代表也是可以根据规定行使相应的权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在在职期间设立公司时也是不得有利用本单位的信息技术进行牟利的行为,否则该行为也是会被认定是职务侵占或者是商业犯罪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