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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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清算,是终结现存的法律关系,处理其剩余财产,使之归于消灭的程序。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有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和一个朋友于2002年度各自出资20万注册了一家私营企业,从事养殖业。2007年我俩将养殖厂以320万的价格转卖给他人。企业清算所得为110万元,按投资比例,我们两个人每人应分配55万元。在对投资人个人取得的清算所得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我的朋友觉得,清算所得应当免征个人所得税。其理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的纳税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农业税废除了后也应当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既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相应对该合伙企业也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的规定,对其从事养殖业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的朋友的观点到底对不对,我想请专家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答: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仅是对生产经营所得额的税款计算上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而并未规定其优惠政策上也比照“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因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毕竟是“企业”范畴,所以在税收政策的减免上仍然应当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对个人合伙举办的养殖厂不属企业减免税范围。所以,对该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对投资者分配的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知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取得的所得,照章征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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