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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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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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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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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限

  对于符合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第二种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如实提供10项资料:

  1.土地增值税纳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2.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账簿;

  3..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银行贷款合同及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

  5.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其价款结算单;

  6.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凭证;

  8.转让房地产项目成本费用、分期开发分摊依据;

  9.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合法有效凭证;

  10.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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