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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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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应对

《稽查条例》修改,企业应注意哪些问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16619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通过,201671日公布,201610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在原稽查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3条和2款,同时删除了2条,对部分条文进行了文字性修改33


《决定》通过以上修改,增加了对海关实施稽查具有保障和支撑作用的基础性措施,进一步规范和优化了海关稽查程序,完善了海关稽查职权和措施,强化了针对违法行为宽严相济的惩处原则。其中,企业应该特别加以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引入社会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稽查工作

《决定》中专门增加了一条(第21条)来明确第三方机构参与稽查的形式。首先是海关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稽查,海关在以往的实务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稽查企业进行审计的做法并不罕见,但是若海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并非企业通常合作的机构,可能缺乏跨国公司的国际业务实践知识和对企业业务的全面理解,并且其客观性也可能存在问题。而此次修改为海关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即企业将更加现实地面对以上问题。其次是被稽查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其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对此,我们建议企业,在海关决定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时,尽可能与海关交涉,争取与海关共同委托企业通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并且,在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时要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配合,争取得到客观、真实的专业结论;另外,在不熟悉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要注意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例如企业依法享有向海关提出保密申请的权利,所以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保密申请。同时,在企业正常的年审等审计中,也要提起足够的注意,做好其被用于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的准备。


增加主动报告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决定》在第26条中增加了一款作为第2款,规定企业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规定也是20155月起,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深化自主披露试点工作的一部分的体现。

 

由此,企业可以结合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制定出一整套关务风险自查制度,并在海关稽查期内开展全面自查,充分利用好海关主动报告制度,将自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如实向海关汇报,争取从轻、减轻处理。


然而,从我们处理的海关案件中发现的普遍现象是,企业内部的内审往往关注税务领域较多,而在海关与贸易合规领域,由于相关海关法律法规是很专业的领域,企业内部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透彻,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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