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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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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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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刑事辩护

抗税罪的构成

  抗税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中的暴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人暴力,即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的人身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二是对物暴力,即冲击、打砸税务机关,使税务机关不能从事正常的税收活动。而威胁方法,是指对履行税收职责的税务人员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正常履行税收职责。暴力、威胁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是拒绝缴纳税款。

  一、抗税罪的行为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即纳税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02条、第212条的规定处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行为方式: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4、非纳税人单独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税收职责的,成立妨害公务罪;非纳税人与纳税人共同故意抗税的,成立抗税罪的共犯。

  5、如果有暴力抗税的行为,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处规定为“转化犯”的立法例。

  二、抗税罪的法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活动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税款义务的人。

  4、主观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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