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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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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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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资讯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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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卫军: 执业律师、税务师。擅长税企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税刑事辩护和常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以独特的财税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满足企业“合法与效益”需求。在帮助企业协商处理涉税争议、应对稽查,听证、复议、诉讼等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涉税刑事辩护有独到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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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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