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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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切实解决执行难”等工作部署,按照在党史学习教育关于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税费事项办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深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提高民事执行财产处置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湖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深化协作、信息共享、优化流程、依法依规、高效便民”的原则,加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之间联动,深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规范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调查、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纳税缴费义务确定、税费凭证和发票取得等事项办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过程中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助力全省“三高四新”战略和现代化新湖南建设。
二、 主要举措
(一)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应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协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工作机制的对接联络,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定期研究解决辖区内不动产拍卖涉税事项办理相关问题,共同落实协作工作要求。
(二)不动产涉税调查协作。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因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需要,可向被执行人不动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调查取证介绍函》,并按规定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和有效身份证件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介绍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及其不动产涉税情况信息。
(三)不动产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人民法院因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需要,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定向询价和应缴税费测算。
由人民法院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询价和税费调查函》,询价函应载明执行案号、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附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等相关材料,材料应包含不动产籍号、不动产权利人、坐落地址、用途、建筑面积、土地面积等信息。如缺少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准确询价、测算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反馈。
对已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定向询价及税费测算,并向人民法院反馈不动产计税评估价格、应缴税(费)金额和计算方式、法定纳税(费)义务人、缴纳期限等信息。对未纳入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的不动产,主管税务机关应向人民法院复函说明情况。计税评估价格及应缴税(费)测算仅作为人民法院处置财产的参考,最终应缴税(费)金额应以拍卖实际成交价计算确定。
(四)不动产拍卖税费信息公示。人民法院应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拍卖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应缴税(费)金额和计算方式、法定纳税(费)义务人、缴纳期限等信息。交易双方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被执行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买受人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费。人民法院应落实税法关于由相应主体依法承担税费的规定,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不动产拍卖税费缴纳。人民法院在拍卖、变卖不动产成交或者依法裁定以物抵债后,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成交价格或以物抵债价格计算确定本次处置应缴税(费)金额,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出具《协助征收税费函》,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
不动产拍卖环节的税费应在办理过户手续前依法缴纳,人民法院应在拍卖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并缴入税务机关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承担的税费。
不动产司法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不动产抵债的,视同买受人,被执行人视同出卖方,交易税费由买卖双方依法各自负担。
(六)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税(费)申请受偿。人民法院需处置的被执行人不动产被税务部门在先查控的,税务机关应将该不动产处置权移交人民法院并依法申请受偿。税务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受偿被处置不动产历史欠缴税费,被执行人系企业或其他组织的,由被执行人注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偿,被执行人系个人的(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受偿。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不动产处置成交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发送《协助征收税费函》《欠缴税费、滞纳金、罚款明细表》及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税务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顺序分配不动产拍卖款项,依法保障税费债权。
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司法拍卖缴纳交易环节税费后,应当积极协助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交易环节的税款为由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七)税(费)凭证及发票取得。不动产拍卖环节税费缴纳后,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完税(费)凭证。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买受人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被执行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手续,税务机关在解除非正常户后应为其提供发票或代开发票。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开具发票或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买受人凭《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完税(费)凭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八)不动产拍卖涉税信息集中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税务局积极探索建立全省不动产拍卖涉税信息交换系统,通过开展省级数据集中交换,实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双向信息交换。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有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制作相应法律文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优化不动产司法拍卖涉税事项办理、深化司法拍卖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税务、法院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沟通,通力协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稳步推进工作。各级税务、法院要注重结合本地实际,稳妥推进各项工作。要不断创新实践,持续推出一批接地气、消“痛”疏“堵”、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缴费人。要及时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充实完善工作措施。
(三)严格监督考核。各级税务、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宣传辅导,积极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各界的认可度、满意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省税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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