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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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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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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潜水下游补税,羊毛剪在牛身上

关于我

  詹卫军: 执业律师、税务师。擅长税企争议解决、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规划、税务风险管理、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涉税刑事辩护和常年法律顾问、税务顾问,以独特的财税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满足企业“合法与效益”需求。在帮助企业协商处理涉税争议、应对稽查,听证、复议、诉讼等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涉税刑事辩护有独到的心得。

  网址:http://www.shuiwulawyer.com/

  电话:13974817571





本文作者: 詹卫军、代勇贤

财税法律服务团队


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在取得上游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却发现上游企业已潜水。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无法联系到上游企业,就将该潜水企业确认为走逃(失联)企业。


眼看无法收取走逃企业的税款,此时,税务机关往往会把目光转向下游企业,要求下游企业将取已抵扣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


案例

甲公司主营数码产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的研发、销售、维修。2017年8月甲公司从乙商贸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金额价税合计623931.6元,税额共计90656.72元,甲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上述税款。乙公司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悄然“潜水”。2017年12月,税务机关联系乙公司未果,遂将乙公司开出的专用发票列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并限令甲公司已抵扣的税款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一


如何确定潜水的乙公司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律师评析: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本案中,税务机关如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乙公司和其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者虽然联系到了为乙公司代理记账、报税人员,但他们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乙公司实际控制人,则税务机关就将乙公司确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问题二


甲公司是否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律师评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就上述案例而言,乙公司在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悄然潜水无法联系,其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甲公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先做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三


甲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能继续抵扣而不必为乙公司负税?


税务律师评析:如甲乙双方签订了真实的货物购销合同,资金也由甲公司的公账转至乙公司的公账,货物运输单据齐全且经查证属实,对应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认定甲乙双方之间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甲公司就上述转出的进项税额就可以继续申报抵扣,而不必因乙企业的潜水而受到牵连。


问题四


如甲乙双方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律师评析:假设前述案例中,甲乙双方有购销合同,发票也由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对于资金流,甲公司说用现金支付;对于货物流,通过个体户车辆或其他非常规方式运输,记不清车辆信息。鉴此,甲公司难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当然,如要具体定罪处罚,税务机关会将案件依法移交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对上下游企业进行调查,厘清企业发票流、资金流和物流脉络,充实企业虚假经营、虚开发票的证据。

 

税务律师提示:企业在日常交易活动中一定要认真研究相关法税知识,进行具体交易尤其是大宗交易时,做好必要的尽职调查。比如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进行合理的设置,并通过法律和税务审查后才签合同;取得发票时仔细查验发票的真伪,核实实际收到的货物与票面信息是否一致等。如果税务机关为此进行了处罚,企业应通过正常的渠道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无端剪了牛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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