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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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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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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爷逃税,未必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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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合同法税同审、社保筹划、涉税刑事辩护、税务风险排查、税务合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收筹划等,以独特的税务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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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10月3日报道,范冰冰被举报“阴阳合同”涉税问题后,江苏省税务局依法调查核实其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江苏省税务局根据查明的情况对范冰冰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合计约8.84亿元。


报道一出,不少人一厢情愿立即定论范冰冰不构成逃税罪。舆情也跟着沸腾:范冰冰逃税数额如此巨大,为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面前还有平等?笔者认为,范冰冰能否免罪,尚待观察。该案引发的相关问题,一并分析如下:



一、

范冰冰至少要满足哪几个条件才有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按照江苏省税务局下达的追缴通知规定的数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据报道,因范冰冰放弃了听证的权利,税务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税款和滞纳金数额变动的机率不大,范冰冰需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


第二、缴纳的时间不可逾越。目前,报道并未公布江苏省税务局给出的最后期限,在该期限内,范冰冰能否筹措到近9亿的资金还是个未知数。范冰冰在致歉信中表示“我将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范冰冰也是“将”“尽全力”,能否筹措资金,只有她心里清楚。如果范冰冰不能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而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二、

范冰冰采取拆分合同和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收入的行为,是逃税行为,还是漏税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由于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因工作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据报道,范冰冰采用的是拆分合同和利用工作室账户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种行为主观目的是故意,是典型的逃税行为,而非漏税行为。



三、

对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何处以0.5倍罚款?


扣缴义务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比如单位向员工支付工资时,单位就是扣缴义务人,单位就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果单位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这是按下限处罚的,是合法的。



四、

假如范冰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已代扣而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通过补税、缴滞纳金、罚款而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假设本案中,两户企业已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但并未交到税务机关,则并不能通过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免于刑事处罚,作为法定代表人范冰冰很可能会以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

假如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第三次逃税是否必然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一定。假设纳税人已因逃税受到过二次行政处罚,在2018年8月税务机关第三次稽查中又发现逃税10万元(其中6万元是第二次行政处罚中漏查的),上述情况不能被认定为逃税罪而追究刑事责任。理由是:


第一,不能因税务机关处理不全面或存在处理缺陷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漏查的6万元不能被直接认定为第三次偷逃税的犯罪数额。“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原因,致使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的行政处罚尚不充足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所著《刑事裁判的指导规则与案例汇纂》);而张明楷教授也持同样观点“概言之,只要行为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全面,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行为人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存在处理缺陷而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对纳税人的前二次行政处罚不充分或处理有遗漏,如果将前二次行政处罚时漏处理的数额一并计入作为犯罪数额,那么,理论上只要第二次行政处罚后再逃避缴纳税款1元,都能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样也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即由于税务稽查人员业务不精甚至是有意识地漏处理,然后再倒查搞“秋后算账”,以追究刑事责任迫使企业就范。很显然,因税务机关处理不全面或存在处理缺陷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会导致打击范围过宽,与打击逃税犯罪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刑法立法本意不符,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精神。这明显与刑法的立法本意不符。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因此,假设的这个案例中,不应将第二次行政处罚漏查的6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而应认定本次稽查偷逃税款为4万元,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六、

合法的节税筹划与逃税的区别?


合法的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免征额、减税、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惩罚等倾斜调控政策,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国家税收的目的。这种筹划是纳税筹划的组成部分之一,国家也从各方面给予扶持。


而逃税行为则往往表现为:设立虚假账薄、记账凭证,对账薄、记账凭证进行涂改,对未到期的账薄进行销毁,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不办理纳税登记,不申报税款等行为。



结语

国之税收,民维邦本。随着税收法规以及征管措施的完善,靠“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等方式无法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崔永元对影视圈的误伤,看是偶然,却蕴藏着必然。明星也好,导演也罢,唯有德艺双馨,遵纪守法,才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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