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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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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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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旗下公司,哪个税收方案更合适?方案三:分三步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将垂直型管理变为扁平化管理

划转旗下公司,哪个税收方案更合适?

日前,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农化工”)发布公告称,将通过股权划转,把由其控制的二级、三级、四级子公司转变为直接控制的一级子公司,以便于加强对这三家子公司的管理,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公告发出后,很快引起了财税专家的“围观”:从垂直型管理到扁平化管理,如何设计划转方案最划算?三位分别来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高校和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士,从税收角度分别设计了一种划转方案,您觉得哪个更合适?欢迎来稿来电讨论。

方案三:分三步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扬农化工进行股权架构调整,主要还是为了提高集团整体的运营管理效率,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在方案设计时,除了考虑满足划转的“两类架构、四种方式”外,还需要综合考虑整个方案的时间成本。因此,在划转方式的选择上,可以下一番功夫。

第一步:中化作物为划出方,对其100%控股的母公司扬农化工为划入方,划转标的为中化农化100%股权、沈阳科创49%股权。本次无偿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完成后,中化农化成为扬农化工100%控股子公司,扬农化工和中化农化分别持有沈阳科创49%和51%股权。同时,中化农化和沈阳科创分别持有沈阳化工44%和51%股权。

第二步:中化农化为划出方,对其100%控股的母公司扬农化工为划入方,划转标的为沈阳科创51%的股权。本次无偿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本次划转完成后,中化农化、沈阳科创和中化作物均为扬农化工100%直接控股子公司。同时,中化农化和沈阳科创分别持有南通科技44%和51%股权。

第三步:中化农化及沈阳科创为划出方,对其100%控股的母公司扬农化工为划入方,划转标的分别为南通科技44%和51%的股权。本次无偿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步划转之间,不受12个月的时间间隔限制。第三步划转完成后,调整目标完成。考虑到南通科技净资产较小,第三步划转也可以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或通过股权收购的形式,来达到调整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在无偿划转中,划出方需要有足够的资本公积来进行冲减。如果资本公积不够冲减,此时的划转很有可能被认为属于对股东的分配,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交易一方的股权结构如果发生了变化,有可能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因此,本方案选择从上层股权开始划转,可以保持划转双方的股权结构不变。

由于现行的公司法并无划转的法律形式,企业在做股权变更时,市场监管部门一般按照0元转让股权来办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国市监注〔2019〕2号)明确了公司股权变更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需要按照相应规定,准备相关资料。

(作者:姜新录  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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