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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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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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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罪案《审计鉴定检验报告》的质证意见

会鉴(2021)25号《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理由如下:

一、《审计鉴定检验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举的法定的八类证据。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其鉴定过程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试行)》约束。

审计报告是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关于企业会计的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企业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等事项的报告,是对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经济活动全面审查后作出的客观评价,其审计过程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第1501号》等规定。

本案中,该《报告》是个“四不象”,它即不是审计报告,又不是检验笔录,也不是鉴定意见,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即便将该《报告》牵强附会地参照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也因为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要求、违反客观、公正原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1、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并不包括司法会计鉴定,严重超出其业务范围。

2、鉴定时限严重超期。《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A市公安局B分局《鉴定聘请书》明确要求在2020年91日前鉴定情况和意见书送交B分局,但会计师事务所直至2021年1220日才出具《报告》,用时475天,严重超期。

3、未组织复核,违反鉴定程序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五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该《报告》中并没有复核人员,也就是说没有进行复核。

4、严重违反司法鉴定意见书文本格式要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修订)》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部发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规定文本格式,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资料摘要、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附件七个部分,该《报告》完全不符合要求。

5、鉴定内容超出委托事项范围。A市公安局B分局《鉴定聘请书》委托鉴定事项明确为“涉案的资金及票流的去向”,但25号《报告》中却对九江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虚开,已退税额是否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等法律问题进行评价鉴定,严重超出委托鉴定事项,不能作为认定本案税额的证据。

6、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人员没有侦查和调查权,无权调取证据,该《报告》中鉴定人员通过调取微信聊天记录,明显不合法;并且从聊天记录来推定交易起止时间,也违反司法会计鉴定规范要求。

7、鉴定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司法会计鉴定需要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对“涉案的资金及票流的去向”的鉴定,应当以发票为切入,逐票梳理,统计对公账户收付货款情况,统计个人账户回款情况,计算比对差额,看是否与收取的开票费相符;将个人账户回款时间与对公账户支付货款时间进行关联,看是否在货款支付后短时间内迅速回流等等。而该《报告》仅仅对银行流水进行了简单统计。

8、鉴定过程不符合规范要求,送检材料可能被污染。检材中包括了委托人提供的九江公司包含财务电子账套的电脑主机及硬盘等电子设备,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数据的提取应当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是否以封存状态移送?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等特殊标识?收集、提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有没有同步录像予以重现?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可以保证?并且,从接受委托到出具《报告》,时间长达475天,电脑主机及硬盘等存放在会计师事务所到底有多久?期间数据是否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检材是否受到污染?等等,都无法查清。

9、违反客观、公正原则。司法会计鉴定结果仅仅反映涉案主体在某一时间段的经济财务状况,应当客观表述资金往来情况,不应当对资金性质予以定性,更不能反映涉案主体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两份《报告》大量出现“虚开团伙”、“骗税团伙”、“骗税主体”、“团伙所控制的账户”等,鉴定机构无权对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评价和定性,违反客观、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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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合同法税同审、劳动用工风险防范、社保筹划、股权法税咨询、涉税刑事辩护、企业刑事合规、税务风险排查、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税收筹划等,以独特的税务律师视角和思维为企业提供法律财税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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