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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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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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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明星逃税不构成逃税罪?

近期,明星逃税案再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许多人感到困惑。为什么明星的逃税金额如此之大,他们只给予行政处罚,如补税、滞纳金和罚款,而有些人逃税金额小,却被判处逃税罪?明星逃税为何不被判刑?

一、明星采用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拆分合同、利用个人工作室隐藏收入是逃税还是漏税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漏税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如不了解、不熟悉税收法律要求和财务管理制度、工作疏忽、税率使用不当、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销售金额和经营利润等。明星选择分拆合同,利用个人工作室账户隐瞒收入,虚构合同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这种做法的主观目的是故意的,这是一种非常典型的逃税,而非漏税。

第二,为何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第三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判处刑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明星在五年内没有因逃税受过判处刑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即使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也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依据《税收征管法》给予行政处罚。

但是,如果明星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是否还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呢?不是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缴纳,不能免刑的,只能作为法院量刑时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予以考虑。

三、假如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两次行政处罚,第三次逃税必然会被判处刑罚吗?

答案是不一定。我们假设明星已因逃税受到过二次行政处罚,在2018年8月税务机关第三次稽查中又发现逃税10万元(其中6万元是第二次行政处罚中漏查的),构成逃税罪吗?

笔者认为,上述情况不能被认定为逃税罪。理由是:

首先,不能因税务机关处理不全面或存在处理缺陷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漏查的6万元不能被直接认定为第三次偷逃税款的犯罪数额。

“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履职原因,致使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的行政处罚尚不充足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刘树德所著《刑事裁判的指导规则与案例汇纂》);而张明楷教授也持同样观点“概言之,只要行为人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理,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至于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全面,不影响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行为人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存在处理缺陷而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税务机关的原因,对纳税人的前二次行政处罚不充分或处理有遗漏,如果将前二次行政处罚时漏处理的数额一并计入作为犯罪数额,那么,理论上只要第二次行政处罚后再逃避缴纳税款1元,都能以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样也可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即由于税务稽查人员业务不精甚至是有意识地漏处理,然后再倒查搞“秋后算账”,以追究刑事责任迫使企业就范。很显然,因税务机关处理不全面或存在处理缺陷而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会导致打击范围过宽,与打击偷税犯罪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刑法立法本意不符,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精神。这明显与刑法的立法本意不符。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之后又再次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因此,假设的这个案例中,不应将第二次行政处罚漏查的6万元作为犯罪数额,而应认定本次稽查偷逃税款为4万元,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金税四期上线运行后,大数据税收管控将让逃税行为无路可逃,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义务,明星等高收入人群也不例外,任何人都必须依法合规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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