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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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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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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企业虚开后走逃,下游企业应如何应对?

在日常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企业是否会遇到这样的事情: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他们发现上游客户被税务局认定为逃企业。那么,获得此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能否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扣除?如果扣除了怎么办?如何处理?别担心,听税务律师的解答。

【实例】

A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通信设备、电子设备及零部件的产品研发、市场销售和维护。20178月,A企业B贸易有限企业获得8张所得税专用发票,共计623931.6元,共计90656.72元。A企业向税务局申请抵扣上述税款。B企业在201710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消失。201712月,税务部门将B企业提供的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并责令A企业将抵扣的增值税税款转出。

:B企业是否属于走逃企业?

答:走逃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责任,摆脱税务局控制的企业。在本案中,如果税务局根据调查、电话号码查询、税务事项核查等税务管理方式,仍找不到B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或联系B企业记账、纳税申报人员,但他们也不知道B企业控股股东的去向,可以完全判断B企业系走逃企业。

:A企业是否应转出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在上述例子中,B企业在没有纳税申报的情况下逃,下落不明。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确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因此A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应先作转出处理。

:如果双方是真正的商品交易,B企业走逃,A企业还能抵扣增值税吗?

答:如果双方签订了真正的商品购销合同,货款从A企业的公账转移到B企业的公账,不存在B企业将部分货款又回流至A企业的情况;有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真实的货运票;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本次商品购销合同金额相匹配,可以基本认定双方之间的真实商品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公告》第二条“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甲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不应作转出处理。

问:如果双方不是真正的商品交易,是否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答:假设在上述例子中,双方都有商品购销合同,税票也由B企业向A企业开具,开票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还有货物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货款也由A企业的公账转到B企业。然而,税务机关在进行检查时发现,A企业的其他应付款-C股东长期挂账且科目余额巨大,对此疑点,税务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A企业的公账转到B企业的货款,通过B企业的股东最终回流A企业股东账上,再由A企业股东以借款的方式借给A企业以实现货款的回流。

在上述情况下,AB企业之前存在资金回流,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不能仅仅依据资金回流就认定双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存在资金回流与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间不是必然的对应关系,虽然很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院判例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况,但税务律师认为,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活动中会产生资金回流的情况很多,像货款往来、资金拆借、退货退款等,从逻辑上看仅根据资金回流也不能必然推导出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资金回流顶多是认定本罪的一个线索,如要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应取得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有罪供述及企业员工证明不存在真实交易的证人证言,对于资金回流的这块也要有证据排除AB企业之间是否存在资金拆借、货款往来、债权债务等可能性。若不能取得上述证据,则不能认定AB企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上游企业虚开后走逃,下游企业应如何应对?

答: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尽可能掌握上游企业的相关情况,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开票方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经营范围;签订合同时,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立即检查发票的真实性,检查具体货物是否与票上信息一致。一旦发现发票异常,应立即止支付,以减少对企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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