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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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8.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5.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及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2)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属年度,且受赠单位是在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资格名单上。
(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 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报前连续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2)受赠单位为公益性群众团体,包括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且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已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免税;征收率为5%的业务,比如不动产出租,不享受。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征收率为3%。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2)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 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1)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8.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交通运输业
【优惠内容】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2)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享受主体】
邮政、物流、餐 饮、住宿、医疗等服务行业
【优惠内容】
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3)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2)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3)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4)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1.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及企业
【优惠内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办公时使用的,计入劳包用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防护物资,个人带回家使用的,计入福利费,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享受条件】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税。
【享受条件】
(1)2022年3月3日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15.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及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主体】
服务业市场主体
【优惠内容】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保持1%费率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倾斜力度。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适用该项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22〕14号)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享受主体】
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年湖南省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
【享受条件】
(1)2022年省内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
(2)出租方为国有房屋,承租方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财评〔2022〕29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服务业领域部分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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