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常年税务顾问

六类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

  核心内容:违反发票的管理法规主要是存在着六种行为,这六种行为是需要进行把握与及关键应用的,那么在着六种行为的条件是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呢?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探讨。

  1、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而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变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保管发票成品、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以及未按规定销毁废品而造成流失;

  (5)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6)未按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制定印制发票管理制度;

  (7)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2、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国家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机关委托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私自向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填开发票: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涂改、伪造、变造发票;

  (4)转借、转让;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6)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填发票;

  (7)填开票物不符发票;

  (8)填开作废发票;

  (9)未经批准,跨县(市)填开发票;

  (10)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填开;

  (11)扩大专用发票填开范围;

  (12)未按规定填报《发票购领用存申报表》;

  (13)未按规定设置发票购领用存登记簿;

  (14)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只取得抵扣联的;

  (4)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款;

  (5)擅自填开发票入帐;

  (6)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等;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7)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8)未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10)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1)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6、未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1)拒绝检查、隐瞒真实情况;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3)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

  (4)其他未按规定接受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