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手机号码:17775812633
邮箱地址:1136901418@qq.com
执业证号:14301201211329614
执业律所: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关于建议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天地人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XX家属的委托,指派詹卫军律师担任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嫌疑人李XX的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现该案件已移送贵院审查逮捕,辩护人经过会见李XX,听取其关于案件事实的介绍,并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沟通案情,辩护人认为李XX没有逮捕的必要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辩护人特恳请检察机关对李XX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
由于侦查阶段无法看到案卷材料,辩护人不能了解到全案的详细内容,但从犯罪嫌疑人对我们说明的情况和其它一些相关事实,我们认为,李XX可能没有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1、据李XX陈述,其只是企业财务人员,依据会计准则及税法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企业购买货物、出口货物、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于出口退税等,他都不知情;企业是否获取出口退税款、获取多少,他也无从知晓,他没有获得任何出口退税款。每月只领取固定的工资。
2、据李XX陈述,企业自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企业实行的农产口核定扣除政策,该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没有抵扣功能,不能用于出口退税。
二、李XX不符合法定的逮捕条件,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第一,本案认定李XX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犯罪的证据不足,即使最终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李XX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第三,李XX亲属已经向公安机关申请对李XX采取取保候审,保证李XX不再实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行为。本案的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取保候审不会对后续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任何不利影响。
三、李XX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李XX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其归案前一向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此外,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案件的事实已经查清,重要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李XX既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也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所以,本案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指出,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对犯罪嫌疑人李XX不予逮捕,既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少捕”“少押”的司法理念。恳请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一并审查上述意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评判李XX的相关行为,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詹卫军律师
2020年X月XX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国际A座10-12楼 联系电话:17775812633
湘ICP备16010914号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721 Copyright © 2017 www.shuiwulawyer.com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