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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詹卫军律师 詹卫军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民建湖南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湖南省、长沙市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专家。具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擅长常年法律+税务顾问,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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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詹卫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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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用充足资料证明税务处理合规性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属于新兴行业,网络货运企业存在发展进度快、业务增长迅速等特点。同时,该行业以网络平台为载体,持续运营并记录着交易各方的全面运营数据,交易数据量大,备齐交易资料十分重要。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税务部门正在持续还权还责于纳税人。这就要求网络货运企业重点关注实际财税及业务档案管理,做好相关账簿、资质、运营数据、经营及收支凭证等资料的全面留存备查。

在资质资料方面,网络货运企业应在平台上对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信息进行登记及核对,并留存有效证件的扫描件,如承运人营业执照、身份证、驾驶员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等。

在业务合同方面,网络货运企业应按相关政策要求,分别与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保存时间自签订之日起,应不少于3年。

在经营数据方面,由于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实际承运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为了保障交易的真实性,网络货运企业应完整记录、核对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相关信息留存时间应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在核算及涉税资料管理方面,网络货运企业和实际承运人均应准确做好业务核算(并留存相关财税证据),同时依法履行纳税或扣缴义务,相关涉税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在发票开具与管理方面,网络货运企业与实际承运人均需要对其实际承接的运输服务业务,留存必要的资金支付信息、发票开具及税款缴纳凭证、发票业务对应的真实物流信息证据等相关资料,确保网络货运企业与实际承运人在实际接受质询或检查环节,有据可查。

[作者:郭依青  单位: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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